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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出新规定 首提“国家赔偿监督”

发布时间:2017-04-21  来源:央视网-北京青年报  字体大小[ ]

  原标题:最高法院出新规定 首提“国家赔偿监督”

  4月20日,最高法发布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。《规定》明确,申诉符合条件,法院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立案。

 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说,《规定》之前,并无“国家赔偿监督”的称谓。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“一决生效”,即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一经作出送达后即生效。国家赔偿监督程序,类似于刑事、民事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“审判监督程序”,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。

  《规定》对《国家赔偿法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。此次《规定》第3条明确:“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,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,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。赔偿请求人死亡,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,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,申诉效力及于全体;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,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。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,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。”

  上述负责人说,“《规定》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,也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。”

  《规定》第11条明确了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理的8种情形,包括:有新的证据,足以推翻原决定的;原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;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;原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;原决定遗漏赔偿请求,且确实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,等等。文/本报记者 孟亚旭

中国法院新闻网摘编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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